茅台管理费用高 公司管理费用高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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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台管理费用为什么那么高
支持防伪,支持过大小机,喜欢酒的老哥,加 威
茅台酒是不招代理的,只招经销商和专卖店,现在行情不好要求低了,一般一个专卖店要求,店面必须是经销商本人的,不算门面投入大概500~1000万左右!经销商投资要更大差不多2000万左右
现在茅台调控价格,加盟的利润应该没那么高了。如果想要加盟,可以考虑下茅台镇的其他品牌。华贵酒业集团的酒也同属于茅台酱香酒系,采用茅台镇本地高粱、小麦、水为原料,利用毛绒真春夏秋冬四时气候交替之传统佳酿工艺,伏天制曲,重阳下沙,七次取酒,八次堆积,九次蒸烤,经长期贮存,精心勾兑而成。其酒体丰满、醇和细腻、酱香突出、回味悠长、空杯留香。为古法茅台镇酱香型包就的传统风格,是宴饮、馈赠、收藏之佳品。
二:管理费用高的风险
壹、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及目标成本控制过程中,费用签证无论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来说,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承包人而言,如果不做好费用增加签证,将经常面临增加的价款无法得到发包人支持的风险;对于发包人而言,不重视费用签证,可能导致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工程成本支出。
贰、费用签证的法律依据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的实践,工程签证可以分类两类:
其一,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确定的标准格式文件的签证文件。合同约定的签证单的要求,一开始就应当严格执行;如前期未严格执行,发生争议时可能被认定为惯常的操作。
其二,虽然不是标准格式的签证文件,但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签署盖章的竣工图、业主或监理单位签署、盖章会议纪要(包括监理例会纪要)及监理日志等。
0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2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10 现场签证
9.10.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得出费用签证的涵义,即费用签证是指对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责任所导致的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狭义的费用签证是指就费用增减事宜所签署的补充协议;广义的费用签证是发包人、承包人及相关参建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费用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叁、司法裁判梳理
01.对于事实的签认证明,现场监理人员签署的签证可能被认为足以反映施工实际情况,即使欠缺形式要件,也不影响签证的效力
记载承包人施工内容的现场签证,即使无建设单位认可、监理单位盖章,经现场监理人员签署后也可能被认为足以反映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情况,签证内容获得法院支持。(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冯永贵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签证的工作量应当予以认定。
02.建设单位代表签署的签证文件可能被认定有效
发包人代表依据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合同,其实施的行为对建设单位发生效力,施工合同中可能未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是否包括签发签证,发包人代表签发签证后是否有效可能产生争议。(2020)最高法民申846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关于易富公司主张赵某并非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赵某签署确认的签证无效的问题,因案涉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赵某,其职务系项目经理,职权系“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现场变更签证”,易富公司向赵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亦载明“授权赵某作为发包人代表,全权处理与装修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的签署及协调工作”,法院据此认定赵某为案涉项目负责人,并认定赵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签署的确认工程量的签证有效并无不当。
3.建设单位集中补签的签证可以认定有效
因履约证据意识的缺乏,经常出现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指令施工,完工后未及时要求签发签证,而在施工后期才要求建设单位统一签发签证,因签证内容可能已被覆盖或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对是否补签可能产生争议,即便是进行了补签,因签证程序违约双方约定的签发程序,补签的签证是否发生效力存在争议。(2018)最高法民申79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关于案涉工程增项价款能否认定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工程的变更单、签证单盖有特莱维公司的真实印鉴,说明特莱维公司认同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增项的事实。即使案涉工程变更单、签证单在形式上、程序上存有瑕疵,亦应归责于特莱维公司,而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4.不符合合同约定签证签署要件的签证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2018)最高法民终696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编号为2011-7-16、2011-07-14-1、2011-07-14-4的三张工作联系单,缺少建设单位最终同意签章,与施工合同第七项第三条工程签证应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后生效的约定不符,故对该三份签证单,本院不予确认。
肆、费用签证的法律风险分析
01.虚假签证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顺利办理的签证。出现离职的监理工程师事后进行的签证,这种签证有可能是真实情况的反映,也有虚假签证的情况。笔者曾遇到一例监理工程师虚假签署淤泥开挖工程量的虚假签证。对于发包人而言,这确实是完全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02.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竣工图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法律风险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82〕建发施字50号)“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如竣工图记载的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的不利后果有两方面:
首先,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会给项目维修、整改带来很大的不便。以市政管道工程及电缆敷设工程为例,如果竣工图与项目实际情况不一致,在维修的时候,根本无法准确找到管道及电缆所在的位置,甚至可能需要通过物探才能发现,会给维修、维护带来很大的障碍;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时,如果没有规范的工程变更指令时,承包人往往会主张竣工图与施工图的差异作为增加工程量的依据。由于竣工图往往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及项目监理部门的盖章确认,因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往往也会予以采信。如果竣工图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导致发包人多支付工程款。反过来看,对于承包人来说,如果很多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如果未能在竣工图纸上反映,增加的工程量也会存在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
03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化签证不当的法律风险
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文件。但是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对于发包人要求的调整,工程总承包人一般会要求发包人以签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发包人而言,以签证的方式确认该技术要求的变化作为一项技术签证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需要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签署。如果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属于分配给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法律风险,则不能签署调整导致的工程价款的变化,并最好注明该变化的风险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发包人同意增加发包人要求变化导致的费用增加的法律风险。
伍、费用签证法律风险防范
01.合同层面
(1)利用合同条款来防范不利签证的发生,但不限于承包人提请签证的期限及不按时提请签证的法律后果、签认流程、签证主体(成本、工程等多个部门会签,签字、盖章双签等,排除监理人员涉及费用的签证权限)等,并约定未执行合同约定签发的签证不具有效力。
(2)做好合同交底:对合同中对于工程变更、签证的时限要求以及其他要求向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做好交底。
02.制度层面
(1)建立月报、季报制度,及时发现签证的问题;
(2)确定发包人签证原则:
通过图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签证;
签事实不直接签结果;
签事实而不直接签工程量;
签工程量而不直接签单价;
签单价而不直接签总价。
03.执行层面
(1)不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约定矛盾;
(2)办理工期签证收文时,避免直接在对方来文上签收,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发包人已认可该签证事项;
(3)越具体越好,且不就权利义务的处分在签证单中作出安排;
(4)签证单格式的“备注”处注明签证单的生效条件。如:工程签证生效条件详见合同条款第XXX条约定;
(5)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签证申请是否合同约定的期限、流程;
(6)注意全面审核竣工图及项目竣工状态的一致性。监理单位签署后的竣工图能被认定为广义的工程签证。
三:管理费用高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管理费用都包含了哪些内容?企业管理费用都包含了哪些内容?企业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修理费、咨询费、诉讼费、排污、绿化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坏帐准备、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存货跌价及盘亏损失、水电费取暖费、仓库经费、会议费、会议费、审计费、董事会费、上级管理费、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住房公积金、摊销的潜亏挂帐数。
5、购买固定资产的费用增加6、其他费用支出增加
人太多,礼品费用高,查一查账就知道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