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华一审获刑9年,曾任山东省反贪局局长
7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案。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
曾任山东省反贪局局长
李少华今年68岁(生于1954年7月),1970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副处长、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等职。
1997年,李少华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01年12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次年4月卸任反贪局局长职务,2006年同时担任正厅级检察员。
2009年,李少华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2013年1月,58岁的李少华任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年3月卸任检察院职务。2017年2月,她由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升为主任委员。
2018年2月,李少华退休;2021年6月落马。她曾当了5年山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后当了近12年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半年后,李少华被开除党籍。山东省纪委通报,其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案件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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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判刑9年?
其一,李少华敛财时间有9年多,涉及岗位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少华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探矿权延期、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直接或通过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57.6297万元。
其二,除了职务便利,一审公开宣判还提到李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利用职务便利,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少华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应依法严惩。
公开信息提到,李少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退赃意愿,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曾侦破大量贪腐案
在以往媒体报道中,李少华从事多年反贪工作,任内办理了多起贪腐大案。比如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案。李少华通过改变侦查方向,从陈兴銮的妻子徐亚丽处打开缺口,最终得知陈兴銮的赃款都藏在黄岛。
2011年6月,李少华还曾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身份参与大众网“请问检察长”栏目,接受各地网友“实名举报”,举报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村干部的贪污问题、福利分房问题和粮食局干部挪用公款问题等。
来源:山东高法、潇湘晨报、长安街知事、天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