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转账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1314元的红包
分手后是要不回来的哟!
我们都知道,微信红包最高只能发送200元,如果想要给对方超过200元的金额,那么则需运用到“转账功能”!
可是也有例外的时候,比如每年的情人节,公司为了“助攻”小情侣们,也会把红包的转账金额提升到520元,甚至是1314元。这里各位小情侣们就要注意啦,这种涉及到“特殊寓意”的红包,分手的时候如果你想要找对方要回来,那法院是不支持的!至于为什么?请听我慢慢道来。
真实案例一
原告阿光与小美本是恋人,相恋一年后按照当地习俗进行了订婚并宴请了小美及其家人,还给小美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合计80000元。在两人相恋的日子里,阿光也会给小美买一些礼物或者时不时发红包。但是后来,双方却因观念不合分手了,阿光想要回定金和礼物等,小美方不同意,昔日恋人从而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的时候认为: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的,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必要条件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我给了彩礼,是因为你要和我结婚,你要是不结,那我肯定不会给彩礼。本案中,阿光赠与女方彩礼80000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他们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小美应当返还彩礼80000元。
在他们恋爱过程中,阿光向小美发的微信红包“520”、“1314”、“5200”等,这些数字属于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故红包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女方无需归还。订婚时,给亲属的红包、香烟等属于人情往来,不是彩礼,所以对于阿光要求小美返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是不能主张返还的。
真实案例二
小张与妮妮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妮妮因创业缺钱,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男友小张借钱,共计40万余元,均没有约定借期。两年后两人分手,小张要求妮妮还钱,妮妮虽承诺会归还,但却一直没动静。无奈之下,小张将妮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妮妮承认自己收到了小张转的40万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两人恋爱的示爱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借贷。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在40万元的转账中有35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不支持要回。
最终法院判决妮妮归还小张35万元的借款本金。
法律知识
赠与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借款合同:
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证明成借款合同的有效。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打个比方:甲对乙说:”我最近好困难啊,吃饭都成问题了,也没人帮帮我”。
这时乙就说:“我转个13145.20给你吧”!
甲在聊天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我好困难,请借点钱给我·····,这笔钱就成了乙自愿转出给予,就不能构成借贷关系。
美翎提示
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具有特殊数字的红包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法院一般是不会同意的。
而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加以证明,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而且,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所以,如果是真爱,就在发大红包的时候加上一句“一定要嫁给我/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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