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米兰达权力?如果在外国警察向你宣读时千万不能随意答Yes
你是在哪部影视中听到「你有权保持沉默」的?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你的话将在法庭上作为你的证词。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于我而言这是一句出自80年代美剧《神探亨特》中,亨特和麦考尔警官每次拘捕嫌犯时都会不厌其烦,明明白白交代一番的经典台词。
美剧《神探亨特》
这句台词对于我们这批生于七十年代,当时正是十几岁的孩子来说简直是烂熟于心,倒背如流。当时不论是在街头巷尾还是学校课间你都会听到有人津津乐道的模仿这段台词,其熟练程度可远比背诵语文课文强多了。在我印象中,这部美剧因该是86、87年在中央一台播出的。当时还是孩子的我们自然不懂美国的法律,但对于这段台词也实在很懵圈:为啥亨特和麦考尔警官每次千难万险抓到坏人后都要不嫌啰嗦的重复这句话呢?
那时也许没有多少人能准确的回答出这个问题,于是我将这个疑问埋藏于心慢慢长大,时间一晃已经上了大学。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好像是在90年代中期,温兆伦,蓝洁瑛,周海媚主演的《义不容情》。黎明,刘青云,陈法蓉主演的《人在边缘》等港剧开始陆续播出。
港剧《义不容情》
港剧《人在边缘》
在这些港剧中每当阿Sir抓人前也都会有你有权不说话,但你说的每一句话将来都可能会用作呈堂证供的台词出现,相信也是不少港剧迷们最耳熟能详的一句。
港剧《法证先锋》
再后来,几乎在所有破案题材的美剧,韩剧和电影中警方在拘捕疑犯前也都会照本宣科的来一遍,虽然大家对于这句话可能都已经见怪不怪了,但相信仍有不少观众也会跟我一样费解,为什么这些警察抓人前都要费一遍口舌呢?
美剧
韩剧《迷雾》
如果被抓的嫌犯真的有权利可以始终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话,那岂不是白抓了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警官们嫌啰嗦,没对被抓获的嫌犯说这句话,那这嫌犯才可能是真的白抓了。因为这段台词并非编剧或导演的凭空想象,而是一则来自于「普通法系」或称「海洋法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
「米兰达」是谁,什么是「米兰达权利」?
1963年3月13日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一名曾进过监狱,且出狱后一直无业的街头混混Ernesto Miranda 埃内斯托·米兰达因涉嫌一起严重的罪行被警方拘捕。因为受害人的指认,在审讯中他很快便认罪伏法,并被法庭宣判20年刑罚重回了监狱。
埃内斯托·米兰达
但米兰达在其律师的帮助下以警方没有告知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在审讯时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为由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结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未获告知这些权利,背离了个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原则。因此米兰达之前所供认不讳的口供均被视为无效,时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的Earl Warren 厄尔·沃伦法官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责令重审,并为警方今后拘捕,羁押,审讯嫌犯确立了一个必须明确向其告知的5条自身权力的标准化语言。
厄尔·沃伦
从此,著名的「米兰达权利」也称「米兰达警告」诞生了。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的中文译文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有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从此以后,美国各地开始上演本文开头所述美剧《神探亨特》中的那一幕,警方在拘捕嫌疑人时就必须向其宣读这份权力,因此也叫做「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刚开始执行这个法律时,由于警告的“词儿”实在太长了,许多警察呼哧带喘的抓住嫌犯后,跑得大脑都缺氧了,谁都背不出来全文。但还要保证警告宣读的严谨,更不能丢词落字,这让警方十分头疼。于是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逮捕嫌犯时拿出来照本宣科。
印有「米兰达警告」的卡片
警察向当事人宣读「米兰达警告」
而落网后的嫌犯也凭借着「米兰达权利」开始纷纷上演“打死也不说”的好戏,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不小的困难,让全美各地警局怨声载道。不光警方对这项规则有所怨言,自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与「米兰达权利」出台以来就在全美引起了轩然大波,一直饱受争议。
有人认为该项法律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对公民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有可能并不清楚,而自身处于羁押状态时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这就可能导致无辜认罪,好人蒙冤的情况发生。因此「米兰达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杜绝了嫌犯被冤枉的可能性。
也有人认为该项法律对嫌犯保护过了头,有时甚至无异于“助纣为虐”。一些狡猾的罪犯利用沉默权隐瞒真相,给警方增加破案难度,甚至会导致一些罪犯的逍遥法外。总之对于「米兰达权利」是众说纷坛,其争议也一直延续至今。那么「米兰达权利」如此备受争议,又为何至今屹立不倒呢?
道义放两旁法字摆中间,「米兰达权利」的利与弊
凡事有其弊,必有其利,古今事物皆如此。作者认为「米兰达权利」的有利之处在于能更好的保障了嫌犯被逮捕后的各项权利,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从而保证了司法程序上的正义,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体现。也是被「英美法系」视为传统和一直信奉的,来自于英国法官,法学家Alfred Thompson Denning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勋爵的一句著名法律格言: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也就是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简单来理解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但也正是强调「过程」与「程序」的正义,同时也引发出了「米兰达权利」的一个弊端。如果必须是在警察完整且准确无误的宣读完「米兰达警告」之后所获得的证词才算合法,那么在实践的过程中则难免会出现纰漏,或者造成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由布鲁斯·威利斯主演的电影《虎胆追凶》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故事,外科医生保罗原本美满的家庭因歹徒的入侵而破裂。
电影《虎胆追凶》
之后却因执法部门的效率低下让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歹徒逍遥法外,最后保罗不得已开始孤身寻凶。
电影《虎胆追凶》
而且因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那么「嫌犯的权利」也可能会被一些熟悉法律的人加以利用,从而导致明明证据确凿的案子但就是无法定罪或是轻判的可能性,甚至会有因为保证「程序正义」而有失「结果正义」的宣判发生。美国电影《守法公民》讲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格莱德·巴特勒饰演的一名科技武器研究员生活幸福美满。但一次入室抢劫让妻子和女儿都受到伤害。虽然证据确凿,但由于律师的辩护,最终让罪犯因证据不足而被轻判。
电影《守法公民》
因此怀着巨大仇恨的研究员利用自己的技术和所谓的「程序正义」向罪犯和整个司法系统发起了挑战。
电影《守法公民》
我还看过一部美国律政剧,故事中有一个坏人本来已经认罪,但他的律师发现警察在拘捕坏人时因疏忽而忘了宣读「米兰达警告」,于是否定了警察取证的有效性,从而让坏人无罪释放。情节发展到这里时,弹幕里飘出网友们一堆激烈的文字,有骂律师是恶棍的,也有吐槽美国法律制度荒谬的。起初我也感到很生气和不解,难道「你有权保持沉默」和「程序正义」就那么重要吗?甚至有时以牺牲「结果正义」为代价?为了彻底搞明白从小时候看《神探亨特》就开始的这个疑问,我试图从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所著的《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寻找答案。以下是我在读完这本书后自己的一点体会。
陈瑞华教授著《看得见的正义》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如果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明确的价值标准。但如果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当「实体正义」处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是不现实的。
这时就需要人类法律制度中还要有「程序正义」,也就是说裁判的过程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程序正义」仅体现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裁判的过程中,它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一套「标准」。简而言之,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就不仅仅是当事人所知,而且还能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知。甚至于社会公众对于裁判是否公正的判断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那么这种使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
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解释可以理解为,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就必须要确保判决的过程符合「标准」。我的理解就是,「宁纵勿枉」和「宁枉勿纵」都不是好的司法,用「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才是好的司法。虽然这对于我这样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理解起来确实有些难度,但我至少通过这本书明白了「程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实体正义」,这就是一个好的开始。因为作者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因而以上观点仅代表我个人的浅见。欢迎读者朋友们能在评论区各抒己见,来谈谈大家对于「米兰达权利」的见解。
尾声
一个起始于1986年,我所看的《神探亨特》中的「米兰达警告」终于在33年后我在撰写头条号文章时搞明白了。由此,我也开始不断的鞭策自己,除了继续多看电影,还要多读书,多做调查研究,少妄下结论,更不能去当键盘侠。因为在互联网中也会有“米兰达警告”。
你有权在网上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