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一场戏! 打拼五年女高管赴美生子被辞退一脸委屈!
袁女士是某营养品公司的销售部市场推广经理,勤恳工作成了大龄产妇的袁女士不仅没有得到公司的赞赏,还被辞退了,袁女士是一脸委屈,公司到底这是怎么了?
事件回顾:
袁女士2015年3月入职,职位是销售部市场推广经理,平均月工资2万元,2016年初,袁女士怀孕,一直勤勤恳恳工作,到2016年8月时候,因为自己是高龄高危产妇,为了安全起见,一家人商量打算去美国生孩子。
2016年8月5日,袁女士请了10天假期后赴美,10月10日,孩子如期在美国一所医院安全降生,这本来是天大的喜事,但是公司在9月底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袁女士旷工,这让袁女士十分不解,并且觉得十分委屈,怎么自己请假了,在美国生个孩子,就被辞退了呢?
事件争议点:
1、袁女士是否属于旷工?
2、美国医学材料是否合规,可以被认定为袁女士请假原因?
3、袁女士假由为病例病假,与事实上赴美生产不符,请假是否合理合规?
被告公司观点:
1、袁女士请病假后,未按医嘱在家静养,反前往美国休斯敦,增加流产风险和单位用工管理成本,与请假事由不符;
2、因其去美国后的假期申请无法提供支持材料,不能得到请假批准,本人又未到岗,属于旷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3、原告在飞美国前,已知公司请假要求及制度,因此2016年8月14日后未到岗行为属于旷工,完全忽略公司请假流程。
原告观点:
1、被告明知原告在美国,还要求提交北京的病例,属于恶意。
2、提早六个月按流程提交申请,单位收到请假申请后并未拒绝。
3、袁女士2016年8月14日后未到岗上班,袁女士就未到岗的合理性提交《外国医生证明》予以证明,未被采用,后补交一份《外国医生证明》及翻译件、公证件,以证明自己具有合法的病假意见书。
金钲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小编有寄语:
这个公司明显就是不想承担袁女士的生孩子假期成本,袁女士一个月工资2万多元,按照法律规定休产假、生育假等各种假期不低于98天,工资按照规定80%发放,公司就得给袁女士近5万元的工资,所以这公司想随便找旷工的借口来辞退袁女士,简直太不厚道了!